繁体 | 简体
客户须不时就开设或维持户口丶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要求本公司提供证券丶期货丶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提供个人资料。资料将由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丶规例丶守则和规范的要求收集。
资料亦会因应要维持正常业务联系的需要而向客户收集。
除非明确列明,否则本公司将不会从cookie档案或其他方面搜集任何可认定本网站使用者身份之个人资料。
与客户有关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本公司将把客户资料保密但亦可就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户的有关资料:
使用资料做直接促销:
拟使用客户的资料作直接促销,须取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2012 年《个人资料(私隐) (修订)条例》第VIA部引入关於取得客户同意的具体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客户注意:
c.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d. 除了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外,本公司亦拟将上文第(a)款所述资料提供予上文第(c)款所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丶产品及标的时使用本公司可能就此获发或不获发酬金, 而须就此用途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e.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文第7(a)至(d)款使用客户的资料或将客户的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发出书面通知,行使客户的选择权拒绝促销。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本公司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客户所提供的或本公司其後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客户私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丶其他监管机构丶公司丶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丶比较丶转换和交换该等资料的可靠性。
在符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下,任何个别人士:
在符合私稳条例之条款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对资料查询人士收取合理费用。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请致函资料保护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