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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客户须不时就开设或维持户口丶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要求本公司提供证券丶期货丶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提供个人资料。资料将由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丶规例丶守则和规范的要求收集。

资料亦会因应要维持正常业务联系的需要而向客户收集。

除非明确列明,否则本公司将不会从cookie档案或其他方面搜集任何可认定本网站使用者身份之个人资料。

与客户有关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1. 为客户提供服务之日常运作;
  2. 进行信贷检查;
  3.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4. 确保客户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5. 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有关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6. 向客户推广金融服务和相关产品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第7款);
  7. 确定客户倘未缴付或尚欠客户之款项;
  8. 向客户收取尚未清还及作为抵押的款项;
  9. 为遵守本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法律丶规定丶守则和规范的要求,而披露的资料;及
  10. 其他与任何上述有附属或附带关系的用途。

本公司将把客户资料保密但亦可就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户的有关资料:

  1. 任何向本公司提供其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丶电讯丶电脑丶法律丶会计丶付款或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丶合约商或者第三者;
  2. 任何有保密责任之人士;
  3. 客户已有或拟与之进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
  4. 任何本公司实际或可能承让人,或者就客户而拥有之权益的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5. 本公司因应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士;
  6. 经客户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7. 本公司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8.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使用资料做直接促销:
拟使用客户的资料作直接促销,须取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2012 年《个人资料(私隐) (修订)条例》第VIA部引入关於取得客户同意的具体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客户注意:

  1. 客户的姓名丶联络详情丶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丶交易模式及行为丶财务背景及统计数据可用於直接促销 ;
  2.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丶产品及标的:
  1. 证券丶期货丶基金/单位信托丶债券丶衍生产品丶保险丶投资丶资产管理 ;
  2. 有关上文第(b)(i) 款所述促销标的类别的奖赏丶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
  3. 联营夥伴提供有关上文第(b)(i)款所述促销标的类别的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上会提供该等联营夥伴的名称);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资助 ;

c.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1.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 ;
  2. 第三方金融机构丶承保人丶证券丶商品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
  3. 第三方奖赏丶年资奖励丶联营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
  4. 本集团之联营夥伴(有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上会提供该等联营夥伴的名称);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d. 除了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外,本公司亦拟将上文第(a)款所述资料提供予上文第(c)款所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丶产品及标的时使用本公司可能就此获发或不获发酬金, 而须就此用途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e.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文第7(a)至(d)款使用客户的资料或将客户的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发出书面通知,行使客户的选择权拒绝促销。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本公司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客户所提供的或本公司其後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客户私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丶其他监管机构丶公司丶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丶比较丶转换和交换该等资料的可靠性。

在符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下,任何个别人士:

  1. 有权查询本公司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并有权取得该等资料;
  2. 有权要求本公司更改有关他/她的错漏资料;及
  3. 有权查询本公司拥有该些资料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所持有的私人资料的种类。

在符合私稳条例之条款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对资料查询人士收取合理费用。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请致函资料保护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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